发布时间:2021-03-04 01:28:11 阅读量:939 作者:敬坤
青青回邮:“离婚也许对你是最好的选择,让一切痛苦结束,你知不知道离婚是我痛苦的开始,老公,回不回头只在你一念之间我难忘的小学生活。”
但新娘却无意中在新郎手机上读到一条暧昧短信我难忘的小学生活。青青质问新郎:“是不是有外遇?”两天后,新郎承认了,并请青青给他三个月时间考虑。不过3个月没到,新郎小余却出国读博士去了。
过了几天,他给青青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不论千错万错都好,我已经考虑得很清楚了。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我已经不能再回头了,我们之间真的已经不可能了,我们离婚吧。就当作是你放过我也放过你自己……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一切痛苦结束。”
1小时后,小余回邮:“其实,我从来没有爱过你。……当时,之所以选择了结婚,是为了结婚而结婚。”
来来回回几封邮件后,青青同意离婚。5月31日,小余回国和青青一起到民政局,青青拿出事先准备的《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双方分割财产有一条写到:鉴于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
青青说:“具体多少万她没填,让小余自己填,他觉得填多少合适就行我难忘的小学生活。”最后,小余在《协议》上填了150万元,10年内付清。从此,双方离婚。
可谁知,小余再次出国后不久,就把青青给告上法庭。近期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那天,青青来了。新郎的代理律师说:“那天当事人到民政局后,青青给了他这份协议,并说:‘要我满意为止,填得我不满意,我就不签协议。’迫于无奈小余填上了150万,这不是他真实意思,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青青的律师说:“《协议》写得很明确了,足以证明小余存在《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因为他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应该的,并非于法无据。”
“就算小余有外遇,也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外遇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本质上的区别。”新郎律师辩解道。
法官问青青:“小余家里的经济状况如何?”青青回答说:“小余通过我父母的协助下买房获利在100万元以上。”
因双方分歧太大导致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江法)
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消保委对杭州市场的主流手机品牌的售后服务进行了集中评测,从评测结果看,手机官方品牌售后服务店总体情况良好,但是网约维修、市场维修整体存在问题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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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数据可以看出,除了2013年和2014年受行业调整影响外,泸州老窖营收增速多数时间保持在30%至50%之间。
朱丹蓬表示,中国的零售业市场将是哑铃型。也就是说,零售业的未来业态要么很大要么很小(超级大卖场和24小时便利店),BC类的门店(指营业面积通常在300--1000平米的中型超市)会逐渐被压缩,生存难度较大。同样,在沈萌看来,国内零售连锁业短期看,虽然有一定来自电商的冲击,但继续向三、四线城市或郊区下沉仍然有发展的空间,不过随着国内电商在物流方面的不断扩张,未来实体零售业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竞争。■本报记者 夏 芳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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